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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产品存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问题

              举报须知

  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消费者发现质量有问题,可向投诉举报中心提出投诉。投诉形式可以采用书信、走访、电话、互联网等,或由上级部门交办和相关部门转办。投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诉人投诉内容必须真实,证据详实,要求明确合理。一般要包含以下内容: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购买产商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单位、价格;受损害的情况及与经营者、生产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凭证(发票、保修证件、合同约定等)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投诉举报中心对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质量投诉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投诉举报中心在接到投诉案件七日内做出受理、移送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理由。调解工作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投诉者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的产、商品与所受损害存在的因果关系。

   投诉案件一般30日内办结,对复杂产品的质量争议可以延长30日。调解不成的,将终止调解。对于实名举报要求答复的,应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举报内容不实的也要说明调查情况。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投诉应当做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投诉案件一般30日内办结,对复杂产品的质量争议可以延长30日。调解不成的,将终止调解。对于实名举报要求答复的,应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举报内容不实的也要说明调查情况。 

举报电话 请拨打:(0833)12365 受理时间:每天24小时
另外,您也可以直接到本局下属的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市局稽查大队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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